学生考试中玩手机,被4名老师殴打受伤

王某某是个学生,在昆明某职业学校上学,未成年。近日,王某某向五华法院起诉学校的4名老师,称在一次随堂考试中,因自己“玩”手机遭遇老师李某某1、李某某2、顾某和周某共4名老师的殴打,殴打场所从教室内到教室外,再到办公室,导致王某某严重受伤,留下严重后遗症,需要高额医疗费用治疗。看了原告王某某的诉请,小编忍不住拍桌板儿,4名成年人还是教师居然联手殴打一名学生,太恶劣!但是理智告诉小编,要忍住,看完再拍不迟。其实就这一人身损害和健康权损害争议,双方之前已经有过两次诉讼。年2月23日,五华法院判决由被告某职业学校、李某某1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的80%,被告李某某2、周某、顾某不承担责任,并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之后双方均不服判,上诉至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年1月26日,昆明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身体损伤赔偿已有定论,但是原告王某某的后期治疗费和鉴定费及鉴定产生的车旅费并未解决,因此王某某再度提起诉讼,要求几名被告就此进行赔偿。五华法院审理查明,在冲突中受伤以后,王某某先后在医院、医院门诊治疗,共计支付治疗费.60元,王某某的伤情被鉴定为轻微伤。但之后王某某又进行了两次治疗:年11月27日,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头外伤、付睾-睾丸炎、左耳外伤、左耳震荡伤、尿路感染等,住院治疗60天,医疗费共计.92元。当年12月20日,王某某右下牙脱落一颗,于次年2月23医院诊断为右下第1磨牙残根。五华法院认为在已经生效的判决中,已经判定李某某2、周某、顾某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本次的后期治疗费用,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王某某的右下牙脱落时间为年12月20日,与受伤时间年10月25日时隔近两个月,但是王某某受伤时的最初诊断中并没有关于牙齿受损的相关记录,故认为受伤与牙齿脱落不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主张其右下牙脱落与本案侵权行为有关联性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经过综合评判五华法院认定王某某后期治疗头部外伤、外伤性头痛、左耳外伤、左耳震荡伤,双眼视物模糊后续定期复查、附睾-睾丸炎(创伤性)后续定期复查等产生的费用;以及鉴定费用和交通住宿费用总计为元,因此依照此前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比例,判决被告某职业学校和李某某1连带赔偿其中的80%。看完判决,小编总算明白了。在随堂考试中“玩”手机,那不就是作弊嘛!监考老师予以管教是应该的,但双方都没控制好度,一个管教方式不对,一个不服管,一言不合就开打,那不就有这一系列的麻烦了嘛。小编有话说正好这两天开学了,学生得有学生的样,老师得有老师的样,多讲理,少动手,一言不合那就下次再谈。控制不住脾气,除了挑起家、校矛盾,没啥好处,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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