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市监罚〔〕88号
序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
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
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日期
1
寿市监罚[]88号
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上商品
寿县炎刘镇吴同举百货店
吴同举
经查,当事人称于年12月份通过送货上门的方式从寿县供货商处购进了10箱标注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进价为元/箱,销价为元/箱,该白酒外包装箱标签均标示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ml×4盒,酒精度:40.6%VOL,生产日期:年3月24日。截至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售出1箱,剩余9箱标注为“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版白酒与其他白酒一同摆放在店内待售。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不能说明商品的合法来源和提供者。经营额为3元,未建账。
年2月22日,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进行了鉴定。结论为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白酒系假冒该公司“古井贡酒年份原浆”酒。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列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的行政处罚:
一、没收9箱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白酒;
二、罚款元。
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财务装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