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民服务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发布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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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发布(附全文)

中国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商务部8月1日联合发布部门规章《对外援助管理办法》(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令01年第1号),自01年10月1日起施行。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援助的战略谋划和统筹协调,规范对外援助管理,提升对外援助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对外援助是指使用政府对外援助资金向受援方提供经济、技术、物资、人才、管理等支持的活动。

第三条对外援助的受援方主要包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建立外交关系且有接受援助需要的发展中国家,以及以发展中国家为主的国际组织。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发达国家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外交关系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作为受援方。

第四条对外援助致力于帮助受援方减轻与消除贫困,改善受援方民生和生态环境,促进受援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增强受援方自主可持续发展能力,巩固和发展与受援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促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构建新型国际关系,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五条对外援助应当坚持正确义利观和真实亲诚理念,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合作共赢;尊重受援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量力而行,尽力而为,重信守诺,善始善终;因国施策,共商共建,形式多样,注重实效。

第六条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以下简称国际发展合作署)负责拟订对外援助方针政策,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归口管理对外援助资金规模和使用方向,编制对外援助项目年度预决算,确定对外援助项目,监督评估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援助国际交流合作。

商务部等对外援助执行部门(以下简称援外执行部门)负责根据对外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承担对外援助具体执行工作,与受援方协商和办理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具体事宜,负责项目组织管理,选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或者派出对外援助人员,管理本部门的对外援助资金。

外交部负责根据外交工作需要提出对外援助相关建议。驻外使领馆(团)统筹管理在驻在国(国际组织)的对外援助工作,协助办理对外援助有关事务,与受援方沟通援助需求并进行政策审核,负责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境外监督管理。

第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部际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对外援助重大问题。

第八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制定统一的中国政府对外援助标识,负责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对外援助政策规划

第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外援助的战略方针和中长期政策规划,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国别的对外援助政策,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一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对外援助总体方案和年度计划,按照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二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外援助方式的改革措施,并推动改革措施落实。

第十三条国际发展合作署牵头推进对外援助法制化建设,与援外执行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对外援助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储备制度,搜集、审核和确定具体国别的对外援助储备项目,并对储备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对外援助储备项目是编制对外援助资金计划和预算,以及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拟订对外提供援助的援款协议草案,与受援方进行谈判,并以中国政府名义签署协议。

第三章对外援助方式

第十六条对外援助资金主要包括无偿援助、无息贷款和优惠贷款三种类型。

无偿援助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减贫、减灾、民生、社会福利、公共服务、人道主义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无息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公共基础设施、工农业生产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优惠贷款主要用于受援方在具有经济效益的生产型项目、资源能源开发项目、较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援助需求。

第十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通过南南合作援助基金等方式创新对外援助形式。

第十八条对外援助以项目援助为主。

在人道主义援助等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受援方提供现汇援助。

第十九条对外援助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成套项目,即通过组织或者指导施工、安装和试生产全过程或者其中部分阶段,向受援方提供生产生活、公共服务等成套设备和工程设施,并提供长效质量保证和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二)物资项目,即向受援方提供一般生产生活物资、技术性产品或者单项设备,并承担必要配套技术服务的项目;

(三)技术援助项目,即综合采用选派专家、技术工人或者提供政策和技术咨询、设备等手段帮助受援方实现某一特定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目标的项目;

(四)人力资源开发合作项目,即为受援方人员提供各种形式的学历学位教育、研修培训、人员交流以及高级专家服务的项目;

(五)志愿服务项目,即选派志愿者到受援方从事公益性服务的项目;

(六)援外医疗队项目,即选派医务服务人员,并无偿提供部分医疗设备和药品,在受援方进行定点或者巡回医疗服务的项目;

(七)紧急人道主义援助项目,即在有关国家遭受人道主义灾难的情况下,通过提供紧急救援物资、现汇或者派出救援人员等实施救助的项目;

(八)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即使用南南合作援助基金,支持国际组织、社会组织、智库等实施的项目。

第二十条对外援助项目一般通过政府间援助方式实施,主要有以下方式:

(一)中方负责实施;

(二)中方与受援方按商定分工合作实施;

(三)在落实中方外部监督的前提下由受援方自主实施;

(四)中方也可以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合作实施。

第二十一条加强对外援助资金管理、援外优惠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四章对外援助项目立项

第二十二条受援方有援助需求时,应当将项目建议通过驻外使领馆(团)向中方提出,驻外使领馆(团)对受援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国别政策审核并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并抄报援外执行部门。

援外执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项目建议。

第二十三条对外援助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

中方可以要求受援方提供拟立项项目的相关资料,作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

第二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确定项目,并按照程序批准立项。

第二十五条对外援助项目立项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商签政府间立项协议,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内容、资金安排、实施配套条件、相关税收减免、安全保障等。

第二十六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立项协议内容重大调整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进行调整并与外方签订补充立项协议。

援外执行部门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调整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中方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合作实施的对外援助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一般应当与合作方商签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优惠贷款项下的对外援助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当在承办金融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按照程序批准立项,并与受援方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

第二十九条人道主义灾难发生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紧急援助方案,并办理立项。

第五章对外援助实施管理

第三十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现行部门分工统筹安排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项目。

援外执行部门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对对外援助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负责,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商务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对外援助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援外执行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选定具体项目实施主体。

第三十四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第三十五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实施主体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因外交、国家安全或者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对外援助项目无法实施时,国际发展合作署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

援外执行部门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的建议。

第三十八条对外援助项目执行完毕后,中方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交接手续,商签政府间交接证书。

第三十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口岸验放机制。

除涉及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

第四十条对外援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对外援助人员是指政府或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派遣执行对外援助任务的人员。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保障。对外援助人员在受援方当地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对外援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其派遣的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对外援助人员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表彰。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牺牲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评定为烈士。

第四十二条对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六章对外援助监督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援外执行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监督制度,对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援外执行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评估制度,制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情况评估标准,组织开展评估。

第四十五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援外执行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诚信评价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对实施主体参与对外援助项目过程中的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援外执行部门建立对外援助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援外执行部门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送对外援助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以及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重大问题。

驻外使领馆(团)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外交部和援外执行部门报送对外援助项目境外监管中发现的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重大问题。

第四十七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援外执行部门依法建立对外援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和编制对外援助统计资料。

援外执行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对外援助统计制度,定期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报送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依职权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人民币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公开处罚决定:

(一)将所承担的对外援助项目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二)未按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履行义务或者迟延履行义务,影响项目正常实施,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挪用对外援助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保证外派对外援助人员工作和生活待遇,未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障的。

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和驻外使领馆(团)的工作人员在对外援助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对外军事援助,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01年10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年第5号)同时废止。

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

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意见》,全文如下:

新业态新模式是中国外贸发展的有生力量,也是国际贸易发展的重要趋势。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有利于推动贸易高质量发展,培育参与国际经济合作和竞争新优势,对于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深化外贸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外贸领域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拓展外贸发展空间,提升外贸运行效率,保障产业链供应链畅通运转,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鼓励创新。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开展先行先试,鼓励在外贸领域广泛运用新技术新工具,推动传统业态转型升级,细化贸易分工,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业态融合创新,不断探索新的外贸业态和模式。

坚持包容审慎。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建立健全适应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政策体系。完善信息数据、信用体系、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标准、制度。科学合理界定平台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公平竞争。

坚持开放合作。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加强部门、地方、行业、企业间协作联动,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效能。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和引领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国际规则,推动高水平开放。

(三)发展目标。到0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更为完善,营商环境更为优化,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产业价值链水平进一步提升,对外贸和国民经济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到05年,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水平位居创新型国家前列,法律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程度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为贸易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能,为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强劲支撑。

二、积极支持运用新技术新工具赋能外贸发展

(四)推广数字智能技术应用。运用数字技术和数字工具,推动外贸全流程各环节优化提升。发挥“长尾效应”,整合碎片化订单,拓宽获取订单渠道。大力发展数字展会、社交电商、产品众筹、大数据营销等,建立线上线下融合、境内境外联动的营销体系。集成外贸供应链各环节数据,加强资源对接和信息共享。到05年,外贸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明显提升。(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跨境电商发展支持政策。在全国适用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BB)直接出口、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监管模式,完善配套政策。便利跨境电商进出口退换货管理。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稳步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药品试点工作。引导企业用好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和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研究制定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指南,引导跨境电商平台防范知识产权风险。到05年,跨境电商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商务部牵头,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局、国家药监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扩大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试点范围。积极开展先行先试,进一步完善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和线下产业园区“两平台”及信息共享、金融服务、智能物流、电商诚信、统计监测、风险防控等监管和服务“六体系”,探索更多的好经验好做法。鼓励跨境电商平台、经营者、配套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做大做强,加快自主品牌培育。建立综试区考核评估和退出机制,01年组织开展考核评估。到05年,综试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建成一批要素集聚、主体多元、服务专业的跨境电商线下产业园区,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成为引领跨境电商发展的创新集群。(商务部牵头,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邮政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培育一批优秀海外仓企业。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跨境电商和物流企业等参与海外仓建设,提高海外仓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促进中小微企业借船出海,带动国内品牌、双创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空间。支持综合运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结构化融资等投融资方式多元化投入海外仓建设。充分发挥驻外使领馆和经商机构作用,为海外仓企业提供前期指导服务,协助解决纠纷。到05年,力争培育家左右在信息化建设、智能化发展、多元化服务、本地化经营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优秀海外仓企业。(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覆盖全球的海外仓网络。支持企业加快重点市场海外仓布局,完善全球服务网络,建立中国品牌的运输销售渠道。鼓励海外仓企业对接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国内外电商平台等,匹配供需信息。优化快递运输等政策措施,支持海外仓企业建立完善物流体系,向供应链上下游延伸服务,探索建设海外物流智慧平台。推进海外仓标准建设。到05年,依托海外仓建立覆盖全球、协同发展的新型外贸物流网络,推出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家、行业等标准。(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推动传统外贸转型升级

(九)提升传统外贸数字化水平。支持传统外贸企业运用云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先进技术,加强研发设计,开展智能化、个性化、定制化生产。鼓励企业探索建设外贸新业态大数据实验室。引导利用数字化手段提升传统品牌价值。鼓励建设孵化机构和创新中心,支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到05年,形成新业态驱动、大数据支撑、网络化共享、智能化协作的外贸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优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政策框架。完善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动态调整机制,设置综合评价指标,更好发挥试点区域示范引领作用。支持各试点区域因地制宜探索创新,吸纳更多内贸主体开展外贸,引导市场主体提高质量、改进技术、优化服务、培育品牌,提升产品竞争力,放大对周边产业的集聚和带动效应。到05年,力争培育10家左右出口超千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贸一体化市场,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升市场采购贸易方式便利化水平。进一步优化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实现源头可溯、风险可控、责任可究。继续执行好海关简化申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等试点政策,优化通关流程。扩大市场采购贸易预包装食品出口试点范围。对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且可追溯交易真实性的市场采购贸易收入,引导银行提供更为便捷的金融服务。(商务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入推进外贸服务向专业细分领域发展

(十二)进一步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落实落细集中代办退税备案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对已经办理代办退税备案但尚未进行过首次申报退(免)税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在收到首次委托代办退税业务申报信息后,进一步提高实地核查工作效率。引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规范内部风险管理,提升集中代办退税风险管控水平。进一步落实完善海关“双罚”机制,在综服企业严格履行合理审查义务,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况下,由综服企业和其客户区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到05年,适应综服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进一步优化。(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水平。进一步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动态调整维修产品目录,研究将医疗器械等产品纳入目录。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按照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目录开展“两头在外”的保税维修业务,由自贸试验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对维修项目进行综合评估、自主支持开展,对所支持项目的监管等事项承担主体责任。探索研究支持有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外企业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自产出口产品保税维修,以试点方式稳妥推进,加强评估,研究制定管理办法和维修产品清单。到05年,逐步完善保税维修业务政策体系。(商务部牵头,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步推进离岸贸易发展。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按照展业原则,基于客户信用分类及业务模式提升审核效率,为企业开展真实合规的离岸贸易业务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提升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在自贸试验区进一步加强离岸贸易业务创新,支持具备条件并有较强竞争力和管理能力的城市和地区发展离岸贸易。(商务部、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支持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发展壮大。支持在营销、支付、交付、物流、品控等外贸细分领域共享创新。鼓励外贸细分服务平台在各区域、各行业深耕垂直市场,走“专精特新”之路。鼓励外贸企业自建独立站,支持专业建站平台优化提升服务能力。探索区块链技术在贸易细分领域中的应用。到05年,形成一批国际影响力较强的外贸细分服务平台企业。(商务部牵头,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政策保障体系

(十六)创新监管方式。根据外贸业态发展需要,适时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设置“观察期”和“过渡期”。引入“沙盒监管”模式,为业态创新提供安全空间。推动商务、海关、税务、市场监管、邮政等部门间数据对接,在优化服务的同时,加强对逃税、假冒伪劣、虚假交易等方面的监管。完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统计体系。(商务部牵头,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邮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落实财税政策。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以基金方式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积极探索实施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税收征管和服务措施,优化相关税收环境。支持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适用无纸化方式申报退税。对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深化政银企合作,积极推广“信易贷”等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征信机构、外贸服务平台等加强合作,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便利化金融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通过上市、发行债券等方式进行融资。加快贸易金融区块链平台建设。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海外仓等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支持力度,积极发挥风险保障和融资促进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局、进出口银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便捷贸易支付结算管理。深化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法合规为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提供结算服务。鼓励研发安全便捷的跨境支付产品,支持非银行支付机构“走出去”。鼓励外资机构参与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与竞争。(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维护良好外贸秩序。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着力预防和制止外贸新业态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公平竞争,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探索建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鼓励建立重要产品追溯体系。支持制定外贸新业态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新型外贸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外贸领域的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字化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鼓励电信企业为外贸企业开展数字化营销提供国际互联网数据专用通道。完善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处理中心布局。开行中欧班列专列,满足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输需要。(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邮政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加强行业组织建设和专业人才培育。依法推动设立外贸新业态领域相关行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鼓励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相关专业。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符合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需要的管理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商务部、教育部、民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深化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参与世贸组织、万国邮联等多双边谈判,推动形成电子签名、电子合同、电子单证等方面的国际标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物流等领域国际合作,参与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的国际规则和标准制定。加强与有关国家在相关领域政府间合作,推动双向开放。大力发展丝路电商,加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推动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与国外流通业衔接连通。鼓励各地方、各试点单位、各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做好组织实施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国务院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部门联动、央地协同,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贯彻落实,密切协作配合,及时出台相关措施,继续大胆探索实践。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做好宣传推广。不断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宣介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成效。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充满活力、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良好氛围,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持续创新发展。(商务部牵头,各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企业利用投资协定参考指南

中国商务部条法司日前发布《企业利用投资协定参考指南》,为广大企业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达加斯加共和国政府相互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AccordsurlapromotionetlaprotectionréciproquesdesinvestissementsentreleGouvernementdelaRépubliquePopulairedeChineetleGouvernementdelaRépubliquedeMadagascar)等投资协定及相关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政策指引。《指南》全文如下:

一、什么是投资协定?

双边投资协定(以下简称投资协定)指两国政府之间缔结的,规定相互保护和促进双向投资相关规则的国际条约。截至目前,我国与有关国家和地区签署并现行有效的投资协定有个;我国对外缔结的自由贸易协定大都包括投资章节,也规定了类似投资协定中的有关规则。

我国对外商签的投资协定可以在商务部条法司网站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专栏找到;

我国对外商签的自由贸易协定投资章节,可以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找到。

二、投资协定有什么作用?

投资协定一般规定了投资保护、促进、便利化方面的规则;部分投资协定还增加了市场准入等方面的规则。如投资所在国(东道国)违反了投资保护等方面的义务,使企业遭受损失,企业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中的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投资协定可以保护哪些投资?

企业需要根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中对投资的定义,确定协定所保护投资的范围。通常具有投资特征的各种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金钱请求权、知识产权、特许权、合同权利等,但不包括单纯的国际货物或服务买卖合同)都属于受投资协定保护的投资。需要注意,一些投资协定和过往仲裁庭的裁决中提及只有符合东道国法律进行的合法投资才可受到投资协定的保护。

四、哪些投资者可以获得投资协定保护?

缔约一方的自然人和企业作为投资者,依法在东道国作出投资,一般均可以获得投资协定的保护。对于自然人投资者来说,要求根据缔约一方法律具有其国籍;对于企业来说,要求根据缔约一方的法律设立或组建,形式上包括公司、合伙等。具体需根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判断。

五、投资协定通常能为企业提供哪些待遇和保护?

公平公正待遇。一般规定缔约一方应依法鼓励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投资,并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投资公平和公正的待遇。

征收及补偿。一般规定缔约一方不得对缔约另一方的投资实施征收、国有化或采取同等措施。如果必须采取相关措施,应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公共目的;()依照法律在非歧视基础上采取;()无延迟地给予补偿;(4)符合正当法律程序。

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一般规定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相关待遇,应不低于其在类似情形下,给予本国或者第三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资金和收益的汇兑。投资者可以转移其收益和投资清算款项,东道国不能不合理地予以延迟。缔约方应允许兑换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的收益和投资清算款项进行转移。

战乱损失赔偿。由于战争、武装冲突、动乱等原因造成投资损失的,东道国在赔偿或补偿损失方面给予缔约另一方投资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本国或第三国投资者的待遇;部分投资协定进一步规定如东道国军队和政府征用或破坏了财产,应给予公正和合理的补偿。

代位权。缔约一方向投资者提供非商业风险保险的指定保险机构,在对投资者作出赔偿后可代位向缔约另一方追偿。

需要注意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中是否包括上述条款及相关条款的具体措辞,以及是否有相关例外条款,可能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六、怎样利用投资协定中的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

东道国违反投资协定义务,导致投资遭受损失的,企业一般可以依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与东道国政府磋商或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有意提起国际仲裁,企业首先要判断是否符合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所规定的提起国际仲裁的条件,主要是:(1)投资者的投资是否属于协定保护的投资;()投资者自身是否有提起仲裁的资格;()东道国是否违反了投资协定中的义务。除此之外,特别需要注意的条款包括:

国际仲裁和国内救济的关系。一些投资协定规定企业在与东道国发生投资争端后,须先寻求东道国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解决争端,如无法解决方可提起国际仲裁;还有一些投资协定规定企业可以选择通过东道国司法系统处理或提起国际仲裁,但应注意该选择可能为终局性的,后续不可再行变更。

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范围。企业应注意确认,依据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是否任何投资争端都可以提请国际仲裁,或者仅违反协定中特定条款的争端可以提请国际仲裁。

提交国际仲裁前的磋商要求。企业决定提起国际仲裁,应注意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是否要求企业在提起仲裁前必须先与东道国进行磋商。

仲裁请求权的时效问题。企业应注意所适用的投资协定是否有对投资争端诉讼时效的规定;如有意提起国际投资仲裁,要及时行使权利。

向哪一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企业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投资协定规定的仲裁机制之一提起仲裁,通常可以选择向世界银行下设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起仲裁,或者选择适用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仲裁规则通过设立专设仲裁庭的方式提起仲裁。选择不同仲裁规则,在程序时限、举证规则、透明度、仲裁费用、裁决执行等方面均可能不同。选择向ICSID提起仲裁,还应符合《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华盛顿公约》)的要求。

七、投资仲裁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吗?

投资仲裁是解决投资争端的重要手段之一。如投资者最终胜诉,东道国一般会主动履行投资仲裁裁决。对于ICSID作出的仲裁裁决,《华盛顿公约》的缔约方有义务执行;适用其他仲裁规则作出的裁决,一般可以根据《纽约公约》规定的执行程序执行。

八、投资仲裁中企业需要做什么准备?

投资仲裁是一项法律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通常当事方会聘请有相关经验的律师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以ICSID仲裁为例,通常一个仲裁要历经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管辖权裁定、实体裁决等程序;部分案件还可能历经撤销裁决、执行等程序。当事方除了要支付相应的律师费、仲裁费之外,要在各个环节,参与包括选择仲裁机构、指定仲裁员、确定仲裁策略、提交相关证据、参加听证会、配合仲裁庭调查等。通常一套完整的仲裁程序要进行数年,企业也可选择通过与东道国政府协商的方式解决争端,不少投资争端在提起仲裁后最终仍通过协商解决。

九、为能更好地得到投资协定的保护,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在投资前应做好投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非商业风险评估工作和应对准备,并在投资决策中考虑我国是否与相关国家签有投资协定及其保护水平。在经营中应遵守东道国法律法规,做到合规经营,注意依法申领相关经营许可。

要熟悉我国同东道国签署的投资协定相关内容;在与东道国政府发生任何争议时,注意依据证据和规则与东道国政府沟通磋商。

十、有关投资协定的意见建议可以向哪里反馈或咨询?

如您想要咨询本企业的投资可否受到投资协定的保护,或者就具体如何利用投资协定解决本企业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投资争端,建议您咨询擅长投资争端解决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

如您对投资协定的谈判工作有任何意见建议,欢迎您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联系。

联系方式:tf_hezuo

mof   1.若当事人系离婚,应提交离婚证书、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一审判决还须附生效证明书);.若当事人系丧偶,应提交原配偶死亡证明书;(七)如系办理放弃国内拆迁安置房产补偿份额声明事宜:应提交被拆迁房屋产权证或拆迁许可证、通知原件或复印件等。(八)领事官员根据公证内容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四、常见文书式样(一)下列模板仅供参考,文书格式和内容能否使用,应先向国内文书使用单位咨询,最终由国内文书使用单位决定。(二)填写注意事项:1.“身份证件名称”一栏,申请人需根据所持护照情况,填写“中国护照”或“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名称,不能填写“中国身份证”。申请人如需在公证文书中填写“中国身份证”信息,可在公证文书正文中表述。例如:委托人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事项”一栏:(1)委托权限应尽量具体、明确,不宜单独使用“全权委托”之类的笼统表述。()对申请人同意加注办理的涉房产或其他重大财产处分的委托公证,应当遵循“重大事项一次一委托”的原则,1份委托书中不得同时出现授权受托人办理抵押、解押、出售等项或以上重要事项的内容。涉股权交易、贷款、行使股东投票权利等公司事务类公证参照上述原则办理。()不得设定委托不可撤销、受托人代为收取售房款等类似内容。(4)不得出现“本委托书可反复使用”等类似内容。.“被委托人___(有/无)转委托权”一栏,申请人需根据转委托权情况,在空格处填写“有”或者“无”。4.“委托期限”一栏,应明确委托期限终止日期,不得出现“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毕为止”等类似内容。5.“签名”和“日期”一栏,申请人需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签署姓名和日期,不能提前签署。附件1:一般性委托书式样(单人委托)附件:一般性委托书式样(双人委托)附件:购买房产委托书式样附件4:出售房产委托书式样附件5:诉讼委托书式样附件6:一般性声明书式样附件7:无配偶声明书式样附件8: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式样

中国驻马大使馆领事部:座机-0-

领保--

护照等费用缴纳帐户:BNI银行

马国常用火警:;匪警、/;急救、0-8

中国驻马大使馆领事部:座机-0-

领保--

护照等费用缴纳帐户:BNI银行

马国常用火警:;匪警、/;急救、0-8

中国驻马达加斯加使馆启用“中国领事”APP的通知

为向海外同胞提供更加便捷的领事服务,实现“掌上办”、“零跑腿”,根据国内统一部署,中国驻马达加斯加使馆将于01年5月1日正式上线启用“中国领事”APP。启用功能包括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领事认证查验、领事新闻资讯、领保服务(含一键呼叫)等。“护照旅行证”及“应急旅行证”在线办理等其他功能将稍晚启用,届时另行通告。

“中国领事”APP启用后,申请人无需再向使馆申请纸质版《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登录APP后,选择“养老金资格”业务模块,完整、准确地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并进行身份验证,信息提交后将自动被推送至相关地方人社部门审核,审核时间通常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人可在线查询审核结果。如线上提交失败或查询不到审核结果,可联系我馆现场办理纸质《在境外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审核表》。

“中国领事”APP可通过苹果应用商店、腾讯应用宝商店、小米应用商店、华为应用商店或扫描下图中的         

驻马达加斯加使馆于年5月启用了海外申请护照在线预约,大大缩减了申请人在前台办理时间。但很多侨胞反映,家里没有电脑,预约起来很不方便。现在,我们要告诉大家一个好消息——预约系统移动设备版上线啦!   

即日起,申请人可以使用移动设备浏览器,在地址栏内输入预约系统网址(   

另外,我们整理出申请人经常遇到的四大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问题:预约中照片传不上去或者检测不合格怎么办?   

答:如照片不符合要求或想更换照片,可点击“重新上传”进行调整并获取新的检测结果;如反复上传照片仍不能通过检测,亦可选择放弃上传照片直接进行“下一步”。另外,照片是否合规以使馆工作人员判定为准,不以预约系统检测结果为准。如果您的照片通过检测,来馆时请携带与上传照片一致的纸质照片;如果照片未通过检测,可带合规照片来馆录入。   

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电子护照对照片要求较高,在我们的工作实践中,有近1/的申请人因照片不合格还要再跑一趟,衣服颜色过浅、一侧耳朵没有露出是比较常见的问题。因此,请在预约前务必仔细阅读《电子护照人像照片规格要求》(   

二、问题:预约过程中临时有事或者突然断网导致半路退出,再次预约被提示要三天以后,怎么办?   

答:预约时须填写正确的邮箱地址,牢记预约档案号。档案号、提示问题及答案将发送到填写的电子邮箱。若预约未完成或不得不中途退出,请及时点击当前页面的“保存”按钮,之后可打开预约网站首页,点“继续未完成的申请预约”,输入“档案号”,选择“验证问题”,填入“答案”,点击“提交”后继续完成预约。预约成功后,若想取消或变更预约,可打开预约网站首页,点击“取消或变更预约”,输入“档案号”,选择“验证问题”,填入“答案”,点击“提交”后取消或变更预约。   

注意:取消或者变更预约必须比预约日期提前48小时进行。若忘记档案号码,三天之内无法重新预约。   

三、问题:预约完成,但表格打印不出来怎么办?   

答:完成预约后,系统将生成预约号,此号码与档案号不同。请记录您的预约号,并认真阅读提示信息,并“打印”预约信息。如打印申请表确有困难,可以凭预约号由前台工作人员协助打印。   

四、问题:个人信息都填完了,点击日期没反应怎么回事?   

答:根据我们的经验,点击日期没反应多是由于浏览器原因造成。请保存个人信息,更换浏览器重新尝试。         

最后,郑重提醒大家,请严格按照预约时段,并带齐所需材料前来使馆办理相关业务。材料要求详见使馆网站“领事服务-护照/旅行证”栏目下办理须知(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将对包括马达加斯加公民在内的所有申请中国签证人员留存十指指纹。自年8月1日起,请所有签证申请人按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所有赴中国内地签证申请人(包括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均须在线填表(网址:   

  二、请持用普通护照者(符合外交、公务、礼遇类签证审发条件人员除外),通过   

  未满14周岁或超过70周岁者、十指手指均残缺或十指指纹均无法留存、5年内持同本护照在塔那那利佛中国签证申请中心申办签证并采集过指纹人员可予免采。   

  三、请持用外交/公务护照或符合外交、公务、礼遇类签证审发条件人员向驻马达加斯加使馆递交申请。持用公务护照申请普通签证人员须留存十指指纹。   

  四、申请赴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签证或入港许可人员,请下载并填写“来港旅游/过境申请表”(下载   

  签证中心   驻马达加斯加使馆领事部对外办公时间:周一、周三、周五上午9:0-11:0   

  感谢大家的理解与配合。   

     

  中国驻马达加斯加大使馆   

年7月5日

关于通过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申办中国香港/澳门签证的通知

为向中国香港/澳门签证申请人提供舒适的办证环境和优质服务,自年5月1日起,持普通护照的中国香港/澳门普通签证申请人需到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递交申请,中国驻马达加斯加使馆领事部不再直接受理上述签证申请。

具体安排如下:

一、中国签证申请服务中心联系方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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